老小区加装电梯法院驳回:程序不合法!
时间: 2025-06-25 20:24:19 | 作者: 住宅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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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个老小区的部分业主(张三、李四等)为方便出行,依据相关规定申请加装电梯。在2023年5月首次表决未通过的情况下,于8月再次组织表决,后获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施工。但一、二楼部分业主(王五、赵六、田七等)反对,阻挠施工,双方产生纠纷,张三、李四遂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停止阻挠并赔偿损失。
被告王五、赵六、田七辩称,2023年5月的表决未通过,且上诉人后续以短信通知进行的所谓表决程序存在瑕疵,政府部门也已认定相关问题并撤回申请材料、撤销审批意见。他们阻拦施工是行使业主权利,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该单元楼共有12户业主,2023年5月表决时8户同意、4户反对,未达法定比例。8月短信通知的主要内容,“到某某处商量安装电梯事宜” 未明确 “到场、参加表决”,且被告虽未到场但回复反对意见,应视为参与表决。最终认定案涉电梯加装表决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张三、李四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一是认定事实错误,称案涉表决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回复短信应视为放弃表决权利,且未有效通知其他业主的不利后果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同时一审判决违反业主自治原则;二是适用法律错误且违法越权裁判,违反当事人处分原则和撤销权存续期间规定,与相关法律和法规立法本意相悖;三是程序严重违法,关键证据未经质证,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未依法通知当事人。
被上诉人王五、赵六、田七坚持一审判决正确,认为上诉人上诉事由均针对第二次所谓表决,未提及核心问题且理由不成立。如上诉人对表决法律规定理解错误,被上诉人回复短信不构成放弃表决权,上诉人申请加装电梯手续不合法等。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2023年8月的短信不能视为表决通知,被上诉人通过短信回复表达了不同意的表决意见,此次表决未达到法定条件,上诉人请求排除妨害不应支持。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
该事件聚焦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引发的业主间争议,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程序问题。此案件不仅关乎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和使用权利,还体现了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这类涉及众多业主利益的项目中,遵循法定程序和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性。
1、法律程序瑕疵:从整个事件过程来看,电梯加装的表决程序存在很明显瑕疵。2023年 9月电梯公司发送的短信通知,在关键信息表述上模糊不清,未明确表明是进行表决以及不按时到场的后果。这使得业主的参与权和表决权未能得到充分保障,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尽管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到场应视为放弃表决权,但双方并无此约定,且被上诉人通过短信明确表达了反对意见,按照法律规定,这样的一种情况应认定为参与表决。
2、业主沟通与协商不足:在处理此类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时,业主之间缺乏充分的沟通与协商。2023年6月首次表决未通过后,后续推进过程中未最大限度地考虑反对业主的意见和诉求,导致矛盾激化。在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中,“少数服从多数” 原则的同时,也应兼顾少数业主的合理权益,尽量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共识,而不是急于推进表决和施工。
3、行政与民事程序衔接不畅:事件中行政部门的处理存在反复,先是认可加装电梯项目,后又因业主反映问题停止项目,之后再撤销停止通知。这种反复体现出行政部门在审查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对电梯加装的审批标准和程序把握不够严谨,导致业主对行政决策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产生了质疑。同时,行政复议中认定该事项属于民事争议,也反映出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的衔接不够顺畅。
1、加强沟通协商:对于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事项,如加装电梯,业主之间应积极沟通协商。可以组织业主大会或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了解反对业主的顾虑和诉求,共同寻求解决方案。对于确实存在合理担忧的业主,可通过提供补偿方案、优化设计等方式,尽量争取他们的支持,以促进项目的顺利推进。
2、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无论是业主进行表决,还是行政部门进行审批,都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和法规和程序规定。在表决前,通知内容应清晰明确,包括表决的具体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不参与表决的后果等关键信息。同时,要确保表决过程的公正、透明,对表决结果进行妥善记录和公示。行政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明确审批标准,防止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3、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当业主之间出现争议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果认为表决结果或相关行为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行使权利。如对业主表决决定不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篇幅有限,有些重要信息描述不清,现补充一下。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三、李四的诉讼请求,主要是基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 1、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这是判断案涉电梯加装表决是否有效的核心法律准则。 2、表决程序瑕疵:6月征求意见时,案涉单元楼12户业主中,仅8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4户反对,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比例条件。9月审批阶段,虽通过短信通知4户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但通知内容仅提及“加装电梯事项”,未明确“到场”“参加表决”等关键信息。这种模糊表述无法使业主明确知晓此次活动的性质为表决,也未对不按时到场的后果进行说明,导致业主参与权和表决权的保障存在缺陷。 3、视为参与表决的认定:被告王五、赵六、田是虽未到现场参与表决,但均通过短信回复明确反对意见。鉴于短信回复真实、可追溯,能够清晰表达其对加装电梯的态度,一审法院认定该三票反对票应当作为表决票数一并计算。 综合以上因素,表决程序中,未达到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这一法定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既有法定权利优先于个体诉求。加装电梯属于特定群体的利益主张,而既有物权是法律明确保障的合法权益。依据权利位阶原则,当加装电梯可能会影响既有物权时,反对施工并非阻挠民生工程,而是维护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公众诉求与法定权益的界限,在《民法典》物权编中有明确规定,二者不可等量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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